招供不讳这个词从字面意思上讲,是指被指控的人在审讯中不认可犯罪,也不否认,而是用真实的语言忏悔自己的罪行,接受审讯。
但在历史上的一些传奇故事中,招供不讳这个词也被用作其余寄义。好比汉代司马相如的《上林赋》中有句“神龟虽挂,无益于行,今夫胜之而不用,奚为于招供而不惟供于不讳哉”。这里的“招供不讳”与“供诚认罪”差异,指的是“坦率认可,绝不掩饰”。厥后被逐渐引申为“决不遮盖,老实坦率”之意。
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“招供不讳”一词也经常与孔子、荀子的故事联系在一起。据《论语》纪录,孔子曾在审讯时眼见了一个人“眼观鼻,鼻观口,口观心”,最后乐成洗脱罪名。而荀子则主张“诚明正公,言之不预于色”的“杀身成仁”头脑,强调忠诚和坦率,否决言行纷歧和虚伪。这些头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了名贵的价值观和人生观。
至于在执法和政治上,“招供不讳”则是被视作维护社会稳固和执法尊严的基本原则。在现代司法实践中,“招供不讳”也具有难以替换的意义,可以辅助警方侦破案件,同时也能制止冤错案件的发生。